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杏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成長成才,根據《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渝教財發〔2019〕10號)文件精神,並結合杏宇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適用于在杏宇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指杏宇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各二級杏宇按杏宇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杏宇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杏宇資助措施的依據。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基本原則為: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准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准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杏宇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常務副組長,其他校長為副組長,紀檢、招生、學工、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工作人員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成立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人兼任,財務、學工、招生、宣傳、紀檢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為辦公室成員。其中黨委學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和信息數據庫,對學生的困難狀況和受資助情況進行備案記錄,並實行動態管理。
(二)資助工作小組。各二級杏宇成立以黨總支書記或院長為組長,二級杏宇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或副院長為副組長,二級杏宇負責學生工作的科長和幹事、團總支書記、輔導員、學生工作人員等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審核認定的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本二級杏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審核等具體工作。資助工作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二級杏宇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名單報黨委學生工作部備案。
(三)評議小組。班級(專業或年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組長一般為輔導員,成員是非評議對象的學生代表,開展民主評議工作。學生代表人數根據班級(專業或年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20%。認定的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專業或年級)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名單報各二級杏宇匯總後,再報黨委學生工作部備案。
二級杏宇的資助工作小組和班級評議小組其成員的公示可以同時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名單可同時報黨委學生工作部備案。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認定等級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主要為: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財產、債務、勞動力及職業狀況、上學人數、家庭成員健康狀況等情況。家庭因購(建)房、購車、證券性投資等形成的負債不作為認定困難因素。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鄉村振興局部門認定的原建檔立卡困難學生(脫貧家庭、脫貧不穩定家庭)、監測對象類困難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殘疾軍人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需同時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等情況。
(四)學生支出與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金額與來源、杏宇收費標准、杏宇夥食一般標准、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學習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學生消費結構等情況。
(五)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等情況。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包括有關部門認定的優撫對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根據困難程度設置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和一般困難。認定等級用于需實施分檔資助的資助項目。
(一)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主要指原建檔立卡困難學生(脫貧家庭、脫貧不穩定家庭)、監測對象類困難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突發嚴重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其他特別困難學生,需要依靠國家、杏宇、社會資助保障學習、生活基本費用。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需要國家、杏宇、社會資助。主要指城鎮零就業家庭學生、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學生、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的,造成人身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學生、家庭成員或學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學生等。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其餘部分需要國家、杏宇、社會資助補充。
主要指父母一方下崗(失業)的學生、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弱,且無固定收入的學生、父母離異導致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下降的學生、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因休學、退學等原因未在杏宇學習生活的;
(二)購買並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訊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小車等奢侈品,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所在杏宇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三)未經杏宇審批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職業就業、人口變動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虛假承諾的;
(五)家庭成員為財政供養人員且未出現特殊致困情況的;
(六)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七)其他不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
第四章 認定方法
第九條 杏宇可采取身份識別、大數據分析、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資助檔案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認定方法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准度,評估、研判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是否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
(一)身份識別法。主要是指對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管理的原建檔立卡困難學生(脫貧家庭、脫貧不穩定家庭)、監測對象類困難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突發嚴重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等,原則上應直接確認。
(二)大數據分析法。主要是指通過與殘聯、工會、財政等相關部門協調合法合規獲取殘疾、困難職工子女、財政供養等人員信息,合法合規利用杏宇信息網絡掌握的學生相關信息,進行數據比對、分析。
(三)家訪法。主要指杏宇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輔導員)等教職工通過家訪記錄,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四)個別訪談法。主要指通過與學生本人、與學生身邊師生訪談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五)信函索證法。主要指杏宇和二級杏宇對學生申請提供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函證確認。
(六)資助檔案分析。主要指杏宇和二級杏宇利用學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學段獲得資助情況進行分析。
(七)量化評估法。主要指杏宇根據認定依據設定多維指標,進行分項量化、綜合評分,量化評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杏宇可以根據生源情況設定適當指標進行量化評估。
(八)民主評議法,主要指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客觀比較評議。民主評議要基于學生申請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況。
(九)杏宇可以根據不同類別困難群體采取不同的認定辦法,也可綜合利用多種方法。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後3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工作。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無明顯變化時,次年認定可沿用上年認定結果。但如上級有實時精准的要求,也需學生提供材料進行一年一審。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政策宣講)、個人申請、三級認定、逐級公示、建檔備案環節。
(一)提前告知(政策宣講)。
每學年杏宇招生部門、黨委學生工作部和各二級杏宇通過召開專題宣講會、網絡宣傳、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告知工作,提前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輔導員組織召開政策宣講班會,填寫《家庭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主題班會記錄表》(附件1),提交各二級杏宇備案備查。
(二)個人申請。
初次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在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7日內自願提出申請,按照本細則要求如實填報《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年)》(見附表2),並提供日常生活情況說明或家庭困難佐證,形成原始電子檔案。已被杏宇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明顯變化,則沿用上年認定結果,無需再次認定。
學生個人申請認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關單位開具證明,杏宇不得要求學生本人開具證明,但學生本人可自願主動提交適當佐證資料,如醫療單據複印件等。學生本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書面承諾。
(三)三級認定
家庭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三級制度:班級評議—各二級杏宇認定—杏宇審查。
1.班級評議
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15日內,班級(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及學生日常生活情況說明或家庭困難佐證等材料,結合學生在校期間表現和日常消費情況等相關因素,采取大數據分析、個別訪談等方式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認真進行民主評議,並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班級認定評議記錄表》(附件3),形成班級評議結果,並對其在班級範圍內進行公示2日。公示無異議後,其班級評議結果和記錄表報所屬二級杏宇資助工作小組審核。認定評議小組在評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2.各二級杏宇認定
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20日內,各二級杏宇資助工作小組根據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班級民主評議結果、記錄表進行審核認定。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綜合利用認定方法完成認定工作,如對班級評議結果有異議應對認定評議小組提出書面意見後予以調整和更正。最終二級杏宇資助工作小組應將本二級杏宇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名單、困難檔次和可受助資助項目等認定結果在本二級杏宇內進行公示3日。公示無異議後,如實填寫《杏宇平台 -【杏宇玩转无限】探索更多惊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明細表( 年)》(見附表4),將明細表和認定結果等材料交黨委學生工作部。
3.杏宇認定
黨委學生工作部將各二級杏宇認定結果匯總,對其申請材料和認定結果進行複核後,提交杏宇家庭困難認定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確定當年杏宇全部家庭困難學生名單以及困難檔次。
(四)逐級公示
班級民主評議、二級杏宇認定審核、杏宇審查應將各級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逐級公示。其中,班級評議結果公示應在班級範圍,時間不少于2日;二級杏宇的認定結果公示應在杏宇內,時間不少于3日;杏宇審查結果的公示應在全校範圍內,時間不少于5日。
學生如對評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杏宇資助工作小組提出,資助工作小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對杏宇資助工作小組的答複仍有異議的,可向杏宇資助工作的領導小組提請複議,杏宇資助工作的領導小組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經複核屬實的,應及時做出調整。
公示期間,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後及時去除公示信息。
(五)建檔備案。
經逐級公示無異議後,各二級杏宇資助工作小組將匯總名單連同學生提交的紙質檔案等資料按學期整理、裝訂、存檔(匯總名單的信息將以黨委學生工作部當年下發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明細表進行填報匯總)。黨委學生工作部將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電子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每學期黨委學生工作部將根據市級有關部門提供的特殊群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或“重點人群保障”中數據)的信息,供各二級杏宇開展認定工作使用。
對自願放棄申請的原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群體家庭困難學生,由各二級杏宇要求學生或監護人手寫《自願放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聲明表》(附件5),經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後,做好登記後,報黨委學生工作部存檔。
第十三條 為確保新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得到資助,各二級杏宇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識別機制,每學期開學認定後,各二級杏宇應對本校新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進行動態識別並上報匯總,黨委學生工作部及時將新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報重慶市教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並給予資助。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各二級杏宇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主體責任。杏宇紀檢部門要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學工、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質量控制機制、風險控制機制。資助工作的領導小組可建立回訪調查環節,每學年不定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對二級杏宇進行專項資助工作的隨機抽查,或組織二級杏宇交叉抽查,根據抽查結果進行調整和核實。
第十五條 黨委學生工作部及各二級杏宇應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情節嚴重的須承擔法律責任。宣傳學生勵志典型時,涉及到受助學生的任何事項,都應征求學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在杏宇進行資助政策提前主動告知的基礎上,學生應主動向杏宇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申請,否則承擔相應責任與後果。
第十七條 各二級杏宇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杏宇將及時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的行為,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並對已獲得的相關資助進行追回,同時取消學生當年評獎、評優、評先等資格,在學生檔案中進行記載。情節嚴重的,杏宇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杏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發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杏宇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二級杏宇應對認定為家庭困難的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跟蹤關懷,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的學習和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